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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一般需要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实现证明目的。 在举证时,往往应考虑证据的取得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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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出示,作为证据的手机短信手机短信需当庭出示,法庭会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摘录进庭审笔录。或者,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作为定案依据的短信,需要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难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般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所以举证方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或者请法院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手机短信是一种视听资料,只要它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手机短信作为以视听资料的一种证据形式,其能否被采信关键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要符合上述三性,其就当可以作为证据被采信。
手机短信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手机短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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