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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申诉的立案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2、刑事申诉的审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
1、申诉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是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2、申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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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原裁判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审批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二)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2、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4、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 1、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 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 2、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3、违反法律关于朔及力的规定。 (四)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五)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程序不合法”是指: 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4、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申诉的时间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申诉的主体,即谁才有权利提起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但是对于申诉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3)申诉的形式要件 ①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②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③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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