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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时间不能超过多长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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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能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则安排加班的时间是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并且不能安排劳动者轮休的,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规定,劳动法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公司的行为当然不合法,而且劳动法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说明,即使加班,也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命令。此时职工有权利不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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