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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费用的支付及处理问题

2024-11-29
破产财产在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时,应当如何处理,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就无法继续进行,必须终结。但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并不意味着破产企业没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能将其处置,否则债权人不答应,也不符合保护合法债权的司法理念。 在这种情况下,有几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如果发现破产人有可供分配的财产,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那么由人民法院直接将其上交国库。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的处置方式。 对于申请破产,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书面破产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企业债权情况表、企业债务情况表以及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等。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以及公司一般债务等都需要清偿。对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因此需要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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