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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
建筑物或者场所改变用途,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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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有权调阅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记录,查看、测试消防设施、器材,核查日常防火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等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逐级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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