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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法院也会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虽然法院不会就此从重处罚,但也不会从轻处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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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1]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1]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提供的作案工具,但并未参与作案,应该如何判是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明知对方是为了作案而仍然为其提供作案工具的,属于共犯,也应该根据相应的违法犯罪事实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没有其它情节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如果不知道对方是为了去作案而提供工具的,则在其主观上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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