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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即两人以上由于过失行为,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不以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因为在过失犯罪的场...
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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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犯罪一般是不存在共犯,主要是因为过失犯罪并不是故意的,没有提前有预谋的犯罪因此是没有联络好其他人一起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这个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存有颇多争议,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便在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它是否为一种独立而实在的犯罪形态?对此学者之间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肯定说认为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比如特拉伊宁便明确指出,在所有的人的行为都是过失实施的情况下,就发生过失的共同犯罪的问题。而且意大利现行的“罗科法典”便以其第113条明确规定:“在过失犯罪中,当危害结果是由数人的合作造成时,对每人均处以该犯罪规定的刑罚。” 不过,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有众多学者趋于接受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但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之存在目前仍然是一种传统而通行的观点。在中国,早在民国初年的中也曾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但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刑事立法是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至少是不把它纳入共同犯罪之范畴的,刑法理论界也普遍坚持这一观点。而刑事司法则立足于现有的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将共同过失犯罪只视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而不当作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究其原因,乃是认为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就必然背离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理论,有走上“客观归罪”道路之嫌疑。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从这一点看,我国刑法认为: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此,虽然可以说共同过失犯罪,但按照我国法律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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