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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解读: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如下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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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被告周某与受害人负同等事故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被告周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肇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对超出强制险的部分,由事故责任人周某、受害人按责任认定承担责任。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2005年3月24日沪高法民一[2005]4号公布)第六条关于机动车有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具体如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如四个人每年的抚养费加起来不超过)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具体如下: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如四个人每年的抚养费加起来不超过)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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