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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就可以,比如受贿罪中,不一定要其行使一些为行贿人谋利的行为,只要比如其答应为行贿人谋利则即构成。如果为间接受贿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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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表示,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1、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二、如何认定共同受贿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也有人提出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但没有被立法机关所采纳。当然,从本质上来讲,受贿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受贿人之所以有条件收受贿赂,是由于他能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从现有的立法框架看来,除了索贿以外,“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受贿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财物,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意图的,就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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