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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 3、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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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的背后都会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按不同的标准可将票据保证作不同的分类(1)以担保金额为标准,可将保证分为全部保证与一部保证前者是指对票据金额全部作为的保证,而后者则是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作为的保证。(2)以保证人的人数为标准,可将保证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3)以保证人在票据上所作的记载为标准,分为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正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的保证行为;略式保证为仅在票据上签章而没有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行为。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承认略式保证,该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票据保证人仅在票面签名者,视为保证成立。"我国台湾票据法及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保证。(4)隐存保证除以上三种分类以外,还存在一种非形式的保证方式,即不以形式上票据保证的方式,而是以共同出票、承兑、背书或参加承兑的方式达到保证的目的。因这种保证虽无保证之名,但却有保证之实,故称为稳存的保证。例如,甲发出汇票一张给乙,乙对甲资信有疑,不愿接受,甲便以资信较高的丙为受款人,丙背书后再转给乙。这里丙虽为背书,但起到了保证作用。出票人之所以愿用隐存的保证,是因为票据保证本是增强票据债务人信用的制度,但实际上若票据上有了保证人之后反而暴露了票据债务人资信不高,故一般票据债务人并不愿意利用保证制度。隐存保证为学理上的称谓,票据法上没有这种称谓,故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无论隐存保证以何种形式表现,行为人只有对其外观上表现出的身分负责,即以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等的地位对汇票负责。至于其与被保证人的关系,应用民法来解决。
1、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 2、以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 3、以签发和支付地点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前者指在一国境内签发和付款的汇票,后者指汇票的签发和付款一方在国外,或都在国外的汇票。 4、以银行对付款的要求不同,汇票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原票,前者指使用汇票时需附加各种单据(如提货单、运货单、保险单等),后者是指只需提出汇票本身即可付款,无需附加任何单据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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