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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了名称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承揽合同、法定其他情形。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
旅游合同是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主要有: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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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只要原则上不违背国家立法精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和合同纠纷,可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类似或基本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处理。如果没有类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参考,可根据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1、采购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属于有名合同的一种,因此,采购合同也是有名合同。 2、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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