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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最新计划生育,现在仍然使用的是02年颁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你可以了解一下: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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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配计划生育助理;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配专(兼)职计划生育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所需经费;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超生的罚款工作,所罚款项必须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各地、市、县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生育。 第八条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标准与第二胎优生原则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进行鉴定。 第九条确认因公残废(指在抢救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其他因公务活动导致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 第十条确认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和夫妻双方为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依据,以<<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为准。 第十一条本人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满十八周岁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均属独生子女,但其父母又收养有一个孩子的,不是独生子女;夫妻终身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的,也不是独生子女。 第十二条确认烈士独生子女,必须持有其父(母)<<革命烈士证明书>>并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烈士。 第十三条农业人口中的多女无子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生育第二个孩子,由该户姐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你可以参考一下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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