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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制定依据是根据宪法来制定的,在行政复议法的条款中就有体现。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目标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从立法上就已经设定为行政机关上下级的层级监督,因此,行政复议决定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下级机关,即被申请人必须履行。从这一角度讲,行政命令不能约束行政复议申请人,因此法律规定,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规定只能通过行政手段对有关责任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因此,你只能向其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机关反映,要求督促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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