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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
保外就医保证人的义务是: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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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予监外执行条例》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二)人身自由不受限制;(3)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四)能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二)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应当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3)帮助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和正常生活;(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一、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二、保外就医的程序: 1、由所在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通过,报监区审核; 2、监区同意后,填写《病残鉴定委托书》送鉴定医院进行鉴定,由鉴定医师填写《病残鉴定书》,再送报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初审; 3、刑罚执行科组织刑罚执行委(包括法医和检察院)员会进行合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合议审批表》; 4、通知家属取保,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并经具保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5、报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狱政管理处)审查,由监狱管理局审批; 6、宣读《暂予监外执行犯守则》、《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人须知》,由服刑人员和具保人签名; 7、《填写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报道证》,予以监外执行。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条例》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二)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住在同一市县。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二)发现被担保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消失,或者被担保人死亡的,应当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三)为被担保人的治疗、护理、复查和正常生活提供帮助;(四)监督和协助被担保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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