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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能力管理档案的单位很少了,一般只剩下一些集体企业或者老的国企了。 现在市面上的很多单位档案都是托管的,委托当地的人才市场或者人力资源工...
不一定,那要看各个用人单位对人事管理是怎么规定的,有的单位实行聘用制只与员工签订合同不管人事,也就不负责保管职工档案自然不会调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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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档案里缺少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新单位不接收,需要到原单位补办劳动合同,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可以在原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最近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原籍人才不让你自提的依据应该是1。而118号规定的制定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这种情况或许可以参考一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私信与我讨论,并没有相关规定,以上所列1和2的条款应该只适用于是干部身份的人、《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因此,以后档案都不能进人才了(这也是人才不收的原因)只能放职介。至于干部身份丢失后的档案怎么转接。现在的问题是,你进京前的干部身份,在进京后已经丢失,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第三十三条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第三十四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国家档案局、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时,档案由用人单位或者档案管理单位通过机要或者专人转送到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或者人才中心,禁止本人自带。《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附件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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