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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法定的债务人财产范围包括: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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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其主要构成为: 1、企业自有的财产。企业自有的财产是指债务人企业所有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 2、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即物权、债权、证券权利、知识产权、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二)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或转让所得。 5、继续营业的收益。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关于法定债务人破产后财产范围是: 1.可撤销行为取回的财产 2.破产无效行为追回的财产 3.其他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包括两部分, 一是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论是否由债务人直接占有, 二是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既包括管理人了结未结事务的经营收益,也包括管理人基于行使追回权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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