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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不影响年休假,但是法律规定没有哺乳假,用人单位同意休哺乳假按正常上班支付工资报酬的,可以先行安排为年休假,是否可以休年休假按用人单位规...
休产假不影响年休假,但是法律规定没有哺乳假,用人单位同意休哺乳假按正常上班支付工资报酬的,可以先行安排为年休假,是否可以休年休假按用人单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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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享受生育延长假后,已不再设有“哺乳假”。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涉及哺乳的女职工,只能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第二款执行,即“对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我认为休产假期间哺乳假是不算在内的,因为尽管目前国家的有关规定中没有明确提出哺乳假的概念,但是却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l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旗、县(市)以上(含县、市)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 从以上法规、规章中可以看出:第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以依法享有哺乳期,哺乳期期限即女职工产假期满开始上班之日至婴儿满1周岁为止。女职工有经县、区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还可以再享有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期。第二,哺乳假与哺乳期是紧密相关而又不同的两个概念,哺乳假指的是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的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假增加30分钟。第三,女职工请哺乳假,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减发基本工资。第四,女职工离开企业回家或到其他地方哺乳,其在企业外往返途中的时间只能从30分钟时间内扣除,不能另外增加。
随着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享受生育延长假后,已不再设有“哺乳假”。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涉及哺乳的女职工,只能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 一、第二款执行,即“对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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