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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约定全部交给乙方,但实际际支付部分油费,这样合法吗

2022-05-06
123、从合同条款表面上来看,两个条款没有太大的矛盾,第一条是约定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条是对油费作具体的约定。在这里油费“相对固定”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对乙方来说,可以理解为每个月的油费相对固定,不能相差太大,而不是数额绝对固定。有关的法律也规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分歧的,应作出不利于制定合同条款的一方的解释,也就是作出对乙方有利的解释。而且前几个月都是由公司全部承担,这一实际的履行行为也证明公司认可这一条款的,但后来却单方面核定具体数额,并从乙方工资中扣除,公司的这一行为可认定为违约,并侵犯到乙方的合法利益。 4、由于书面合同中未约定必须行驶的路线,因此,如果乙方为公司的利益(如塞车、赶时间送货等)而且临时改变路线,多产生的路桥费应由公司承担;但如果乙方为个人目的而改路线,则由个人承担多余的路桥费较为合理。 5、你实际是为两家公司服务,一家是香港公司,一家是内地公司(两家公司虽然老板是一样的,但它们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而你提供的是对两家公司有关联的同一项服务或劳动,并且在合同中你是认可提供这种服务只取得香港公司支付的报酬的,因此实际由香港公司支付报酬并由内地公司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及适当另外付给300元的生活费是允许的,而且是经双方同意的。但从严格上来讲,你既与内地公司也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你要求内地公司支付最低工资也是可以考虑的。 6、由于这份书面合同是跟香港公司签订的,所以持这份合同向内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是很难受理的。 7、如果能打赢官司的话,应该可以执行,因为只要提供香港公司在内地的财产状况就可执行。但现在关键是内地劳动仲裁部门很难受理此案件。最多只受理你对内地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而与内地公司因为没有合同约定,顶多也只能要求按最低工资补足拖欠的部份。建议你还是向香港律师咨询一下与香港公司签订的这份合同的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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