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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日向执行法院提出。在法院作出执行到期债权裁定并责令案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执行裁定...
债权执行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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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到期债权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债权的执行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暂停和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暂停和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是说第三人对于自己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有异议,“欠被执行人钱,不欠执行人钱”,换个说法就是对债务无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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