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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行政复议法申请对象如下当前一些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立了一些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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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在主体方面,个别单位仍存在法律主体意识不强等问题,如某区国土分局、某卫生监督所在无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擅自以自己名义作出答复行为;某县综合执法局及街道在无法定权限的情况下,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等。在程序方面,少数单位仍忽略行政执法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如某区发改委在作出处罚后未及时告知投诉人;某乡镇人民政府在拆除违法建筑时未依法履行公告、催告等程序。在履职方面,个别单位仍有怠于履职现象,如某国土分局在收到行政相对人土地面积变更登记申请时,以该地块涉及拆迁等理由推诿,未依法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又如某国土局对明显违法用地行为不予查处而将法定义务推脱至规划部门;另有个别单位存在收发文登记不规范,收文机构未及时转送职能机构,导致单位不履职现象发生。
现行的行政复议法中还规定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和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此规定采取了一个“自审”的方式进行复议,并采取选择的形式,从而部分地用行政裁决权替代了司法审查权,从而使部分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这一规定明确了对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时,公安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因而引起了行政复议,公安派出所是复议的被申请人。对于这些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复议案件由谁来管辖,一是可以由派出它的政府工作部门管辖,如: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由公安分局管辖,因为公安分局对自己设立的公安派出所有领导和监督权,进行复议管辖义不容辞;二是也可以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如:对县税务局派出的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可以由县人民政府管辖。这一选择的规定同样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便民、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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