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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夫妻的某一方放弃孩子的探视权的条款,原则上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是在一定期间内存在法律效力。特殊情况下,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
离婚协议书写放弃探视孩子是无效的。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力的,不可以随意剥夺其权利。如果其探望子女不利于不利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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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也是无效条款,所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也是无效条款,所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
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也是无效条款,所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与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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