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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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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2、宣告死亡以后,其与配偶纳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无需再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即可与他人结婚。 3、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因为仅涉及财产关系,所以相对简单一些。宣告失踪判决基于该公民依然生存的推定。从我国立法上看,一个公民在被宣告失踪后仍然适用关于生存人的规定,并未丧失其民法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只对他的财产设定代管人,并以其财产清偿失踪人的债务。较少涉及人身关系上的变动。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则复杂的多,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的变动。宣告死亡判决以推定该公民死亡为根据,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和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体,个人合法财产按继承处理,债权人有权向其继承人请求清偿债务。在依法宣告公民失踪之后,可以设立财产代管人,一般是有失踪人的近亲属担任,主要是为失踪人的利益而除了其财产,包括支付子女抚养费、老人赡养费,清偿债务等等,若有损害失踪人利益的情况,则就需要财产代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2、宣告死亡以后,其与配偶纳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无需再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即可与他人结婚。 3、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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