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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检法机关的审判权和检查权的联系是哪些

2022-07-28
目前我国学界对检察权属性认识的多元性及不确定性,引发了对于检察权对审判监督上的不同声音。有观点认为检察院是不可能监督法院的。[1]另有观点认为,建立审判监督制度是完善法律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途径,因而,对于审判监督不仅不应当弱化,还应当进一步加强。笔者认同此观点。一方面,随着社会公众对裁判不公现象的日益不满及对司法公正期望的与日俱增,要求检察机关强化对审判权监督的呼声日益高涨,但另一方面,对诉讼的本质及其架构研究的深入也使得对抗制诉讼模式也日益得到更多人的认可。上述两种趋势互相交织,互相影响,也使得隐含的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冲突也日益紧张,有时甚至产生冲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有两种途径:其一,通过诉讼的方式,主要方式为对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判决结果进行监督,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及行政审判。其具体实现的路径为在刑事审判及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又有所区别。其二,非诉讼的方式,即对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可以提出纠正意见,通知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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