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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负责抓人,抓到人了整理卷宗送到检察院,检察院负责代表人民对犯罪嫌疑人发起诉讼,出起诉书到法院,法院接到检察院的起诉后择机开庭审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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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我国赔偿义务机关有以下几类: (1)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是行使国家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其中,人民检察院依照管辖的规定对部分案件行使桢查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2)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权,具体有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惟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通过审判民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行使司法审判权的职责。 (4)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是指对监狱实行管理,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部劳动改造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改造管理局及所属的各级狱政管理部门。
一、检察卷 1.起诉书 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新认定、补充或否定公安机关原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3.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的清单 4.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对同案犯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二、检察内卷(一)审查批捕: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2.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摘录) 3.参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记录 4.讯问被告人提纲 5.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6.讯问被告人笔录 7.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 8.询问通知书 9.询问证人笔录 10.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1.审查逮捕人犯表 12.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材料 14.提请逮捕人犯建议书 15.对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6.批准逮捕决定书 17.送达回证 18.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19.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20.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21.批捕案件改变处理的说明、撤销逮捕决定书 22.上级检察院对备查案件审查后提出的意见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23.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24.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25.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26.报有关上级内部审批的涉外及其他人犯的材料 27.审查批捕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审查批捕中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先按以上1~15排列后,再按以下顺序继续排列: 1.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意见书 3.检察委员会研究复议案件记录 4.复议决定书 5.公安机关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意见书 6.上级检察院答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7.案件复议中形成的其他材料。(二)审查起诉: 1.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 2.向上级检察院报送起诉案件的报送案件意见书及有关的法律文书 3.向下级交办案件通知书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及主要证据摘录) 5.参加公安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 6.传唤被告或询问通知书 7.提押证 8.讯问被告人提纲、讯问笔录、被告人供词 9.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及调查、询问笔录 10.勘验、检查、鉴定的有关材料及复核记录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 13.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14.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15.向公安机关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16.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7.移送起诉被告建议书及公安机关补充起诉意见书 18.起诉书 19.赃款、赃物和证物移送清单 20.送达回证 21.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 22.检察院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送法院部分要留复印或摘抄件) 23.撤回起诉决定书和其他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材料及重新制作的法律文书 24.法院开庭通知书 25.公诉词或公诉发言提纲 26.辩论提纲 27.出庭笔录 28.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答复的纠正情况 29.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0.刑事判决、裁定书审查表 31.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上诉书;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书 32.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书 33.上级检察院撤销抗诉决定书 34.法庭执行死刑的通知 35.死刑临场监督笔录 36.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37.审查起诉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审查起诉中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的案件先按上面1~16排列后再继续排列: 1.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2.决定没收赃款赃物的文书和处理赃证物品的凭证 3.宣布笔录 4.送达回证 5.公安机关的提请复议意见书及被告人、被害人的申诉书 6.答复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通知被告人、被害人的复查决定书 7.公安机关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 8.上级检察院批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9.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后,又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及新作决定的法律文书 10.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三)二审案件(包括一审抗诉、上诉案件和上级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1.原起诉检察院的起诉书 2.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3.抗诉书或上诉书、提出抗诉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报告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材料) 5.讯问被告提纲和讯问笔录 6.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7.询问通知书 8.询问证人提纲和询问笔录 9.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0.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或向检察委员会的案情报告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撤回抗诉决定书 13.检察院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及参加预备庭记录 14.法院通知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5.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6.抗诉词稿或出席二审法庭发言稿 17.辩论提纲 18.出庭笔录 19.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20.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的答复 21.对二审刑事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表 22.审理二审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四)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捕案件备案材料: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 2.下级检察院上报备案的“审查逮捕人犯表” 3.备查案件审批表 4.讨论研究案件记录 5.与下级检察院联系记录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五)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材料: 1.公安机关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和简要案情 2.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3.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4.公安机关要求第二次延长羁押期限的报告及决定材料。(六)上级检察院对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和不批捕案件的复核材料: 1.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 2.承办人审查意见及重新调查的材料 3.讨论研究案件记录 4.与下级检察院联系的记录 5.复核决定书和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七)上级检察院审批下级检察院请示案件形成的材料: 1.下级检察院的案件请示报告 2.审批中形成的材料 3.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批复。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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