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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病人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单位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
医疗纠纷中患者的签字权,具备的法律意义如下: 1、能够充分体现患者的知情权,敦促义务者极尽履行告知义务; 2、能够更全面的认定医疗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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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签名权的法律意义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患者有权知情同意手术治疗,这是患者健康权和身体权的组成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家属或单位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且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医生应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手术签字权的理解:第一,患者没有签字权,只有同意权;二是手术签字权掌握在患者家属或单位手中,即使患者同意手术,也无济于事,即患者关系人对患者有生死大权。医疗法都是根据基本人性来设计的,基本人性就是患者家属永远不会做出不利于患者的决定和选择。
医疗纠纷中患者的签字权的法律意义是:患者对手术治疗有知情同意的权利,这是患者健康权、身体权的组成部分。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q ote][b]以下是引用[i]甘律师在2005-9-14 22:28:00[/i]的发言:[/b] 1、王某和张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张某签署手术同意书,医方已尽到善意注意义务也按诊疗规范操作,本案医方没过错,不承担责任。 2、王某可以追究张某的民事责任。 [/q ote] 根据相关法律,实施特殊医疗措施时,应当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由本人或亲属签字。医方未审核张某是否有王某授权,具有过错,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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