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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有限合伙人不...
可以。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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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作伙伴协商一致,合作伙伴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如何量化劳务出资的合作伙伴的特殊技能等问题,与所有合作伙伴的个人利益有关,法律没有制定具体的规定,由所有合作伙伴自己协商决定。有劳务出资的情况: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殊性,作为公司,公司明确规定不能出资劳务。为了保护债权人和交易安全,不能作为出资。合作企业只要合作伙伴同意,就不会拒绝这种行为。
可以,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1)货币:合伙人出资使用的货币应为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由自己管理和控制的资金。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1、合伙人用于出资的实物,必须是自己的或者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控制的实物财产。2、不能完全控制的财产,已经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和技术秘密。(4)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以价格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5)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说明。(六)其他财产权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基本特征:首先,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合伙组织形式具有普通合伙的特点,又特殊于普通合伙。其实质仍然是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在本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于本法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其次,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特殊。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每个合伙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又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对于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其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特殊。有限责任合伙的创设是为了对采用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合理限制而作出的制度创新,但如今它已扩展到专业服务机构之外的一般性企业组织形式。第四,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特殊。对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特殊的公示性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的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要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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