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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包含在审结期限内,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安排 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
开庭时间包含在审结期限内,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安排 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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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以上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开庭的时间不会超过审限,因此,在上述的期限内,何时开庭由法院自行安排。
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法律都未规定具体的开庭时间,但人民法院应当在适用的审理程序内审结案件,具体的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等法院通知。 a、第一审民事诉讼一、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 b、第一审行政诉讼一: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二: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c、第一审刑事诉讼一、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二、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三: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法院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会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开庭,法院需要在上述期限内及时开庭,并依法作出判决;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会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开庭,并及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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