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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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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内蒙古收养孤儿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明书和资料:(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明书(2)收养人所属机关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行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儿童和抚养教育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书(3)县级以上医疗机关发行的未患者认为不应该在医学上收养儿童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书。收养人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书,其中收养人在非社会福利机构发行的收养人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提交以下证明资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人没有儿童证明书(2)公安机关发行的收养婴儿。儿童通报的证明书。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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