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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损害身体健康的情:1、一般功能障碍是由轻度残疾和器官组织损伤引起的;2、.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有传播、流行危险;3、.使用假药、劣...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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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2、造成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或有传播风险;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严重情况。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同时具有医师资格与执业资格。案情所述,前两次认定您为非法行医予以处罚,应属没有疑问。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应看是否属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行政机关处罚两次,再次非法行医的,应属情节严重。而第三次处罚时,已同时具有医师资格、执业资格,该次不应认定为非法行医。据此,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综合前述,故不成立非法行医罪。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的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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