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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在办理物业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资质核定。拒不接受资质核定的,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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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前,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暂由业主委员会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义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代行职责期间,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引入物业服务企业。代行职责期满未能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其继续代行职责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交付物业前,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为物业服务企业启动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使用说明书、质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业主发现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物业管理职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一)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或者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业主委员有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三)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四)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五)牟取可能妨碍公正执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六)有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该委员物业管理职责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允许业主旁听,并将审议过程及结果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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