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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未经审判或者,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先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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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写明担保方式的,法律上视为连带责任担保。 你朋友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担保。 2、如债权人与你朋友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而还款期至债权人找你朋友还款的时间之间已经超过6个月的,则你朋友已经免除保证责任; 如你朋友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而债权人找你朋友还款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的,则你朋友同样也已经免除保证责任了。
第一:此借据上的担保必然是连带担保责任,所以你的第一项根本不成立。 第二:由于是连带担保,且没有约定担保期间,因此担保期限以法律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内为准,所以在这6个月内没有起诉担保人也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即可免责。有此一条足以推翻一审判决。 第三:债务人提供的财产不需要属于其所有,只要有权进行处分即可。假设其又不是所有权人又没有处分权,那么这种担保的约定必然无效。你只需对价值以外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你只需要以第一条和第二条理由即可在二审中胜诉。
你没有用钱,不要偿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到期债务人不能偿还,你需要偿还,你偿还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他有还款能力,你不需要偿还的,即使你偿还了,依然可以全部向他追偿,法律是公平的,你没有用钱,不需要偿还,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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