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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不再提取折旧了。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话,继续挂账,不需要作帐处理,待报废时再进行帐务处理。2、报废时的帐务...
(一)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 (二)发生的清理费用等。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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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报废会计处理、具体报废前后流程说明、会计账务处理细节内容等这些问题主要分两个部分回答,具体如下: 一、固定资产报废流程说明: 1、各级单位自行决定的,由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与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核对后,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报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2、上报公司总部审批的,由本单位按前款规定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进行技术鉴定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由各二级单位负责报送公司总部;公司总部负责相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部门对技术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复核通过后,由公司总部实物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手续; 3、单项固定资产局部报废的(即固定资产附属设备的报废),应填制固定资产局部报废审批表,办理有关设备报废手续。 二、会计帐务处理: 1、固定资产报废时,首先进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值) 2、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清理收回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一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一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实际计提并计入成本费中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虚拟折旧。折旧仅仅是成本分析,折旧不是对资产进行计价,其本身既不是资金来源,也不是资金运用,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并不承担固定资产的更新。但是,由于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从而也会对现金流量产生一定影响。可折旧固定资产并不是所有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可折旧固定资产应具备条件是:使用年限有限而且可以合理估计,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被逐渐损耗直到没有使用价值。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多种,基本上即可以分为两类,即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不同的方法.企业折旧方法不同,计提折旧额相差很大.企业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企业选择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也对缩短年限的条件作了明确,只要不出现细则规定的两条,是不能变更的;即使需要变更,也要到主管税务备案批准。1.会计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2.税法方面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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