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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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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用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被征收人知道房屋征收决定可以从市、县政府发布的公告中了解。关于房屋和土地征收,市、县政府需要及时公布征收通知和相关详细信息,确保被征收人及时了解征收情况。
对房屋征收的行政诉讼案件你最好的方法是对政府的《房屋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当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你提出的异议会逐一审理,这样法院才能比较合理、公平、公正的纠正政府在拆迁中的不合理补偿决定,如果你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是作为非诉案件进行一般性的审查作出行政裁定书,其裁定理由是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对《房屋征收决定》提出异议,你没有异议法院当然会支持政府的行政决定了。 现在作出了裁定书了你仍然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进行二审,但必须要有新证据表明一审法院的载定存在错误认定,因为是行政诉讼是不考虑房屋补偿价格的合理不合理的,主要是从征收程序上找有没有不合程序的地方,比如评估程序、房屋产权人的认定、公告送达程序、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时间等方面有没有程序不合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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