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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政府最低补贴标准仍按照宁人社〔2016〕187号文所列标准执行。其中,参保人员个人年缴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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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了2018年补缴养老保险的新政策,明确规定了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人员和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各类人员补缴之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继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2018年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未经保险单位和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后,未经批准的缴费基数和未缴费人员为未被保险人;单位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被保险单位。2018年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已核实缴费基数,也已缴费。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或者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国家、省规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60岁以下的固定职工和职工缴费制度,以及劳动保险部门可以及劳动保险部门的基本缴费。2018年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未参保单位整体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未参保单位整体参保补缴,全体员工参保补缴。单位全体员工补缴后,由原单位承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下个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调整。
养老保险按缴费工资单位20%,个人8%缴纳;个体经营者和灵活就业的,由个人按20%缴纳。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十级应得工资,职工应得工资高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缴纳;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个体经营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与300%之间自行选择基数,适用缴费比例缴纳。
一、2015年社保费缴费时间2015年7月1日之前的按照2014年标准执行,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按照新的标准执行。二、按照规定,参保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个人实际工资总额为基准,若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则最高缴费基数按不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上限;若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则最低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下限。三、缴费基数确定的原则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4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不含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核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当地社保局公布标准为准。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职工缴费基数和费率同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医疗、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另行文通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除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外,其它情形由本人按企业参保人员的方法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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