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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视力

2022-08-07
眼部损伤(人体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标准对照): (重伤)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重伤)任何一侧眼脸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重伤)眼脸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重伤)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重伤)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重伤)损伤后,一眼盲; (重伤)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重伤)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重伤)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轻伤)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轻伤)眶部单纯性骨折; (轻伤)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轻伤)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轻伤)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轻伤)外伤性斜视。 (轻微伤)眼部挫伤。 (轻微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轻微伤)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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