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拘役最长六个月。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所判处的一种经济制裁刑罚手段,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判处罚金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罚金属于刑罚种类之一,应当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执行。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四百三十八条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2、第四百三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拘留是我国刑事处罚措施之一,也是主刑之一。拘留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留,强制劳动的刑罚。那么哪个部门执行拘役呢?依照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留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支付报酬。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县、市或市辖区公安机关设立的拘役所执行。没有设立拘役所的,可以在公安机关看守所执行。根据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留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施就近关押改造的处罚方法。拘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处罚。综上所述,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3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