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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时,农村承包地出现了两次权利分离。一是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二是现在要实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解释》采纳...
原告李X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傅X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第三人田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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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娟因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一房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宫*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姜*主审、代理审判员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赵某凤系上诉人吴某娟的兄弟媳妇,被上诉人赵某凤的丈夫吴某亮2001年已去世。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吴某娟的母亲刘某珍(已故)与被上诉人赵某凤一家共同生活,赵某凤所在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共承包土地4.9亩,其中含刘某珍土地份额0.7亩。此后,赵某凤一直耕种此0.7亩土地。刘某珍生前在2004年11月3日因被上诉人赵某凤侵占其0.7亩土地,将赵某凤诉至法院,经调解达成协议,被上诉人同意返还,但是,被上诉人没有返还。2005年3月15日,上诉人母亲刘某珍去世。之后,0.7亩土地一直由被上诉人赵某凤使用。2005年5月,吴某娟以其母亲刘某珍留有遗嘱同意将该0.7亩土地归其使用为由,将赵某凤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退还土地0.7亩,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承包人死亡,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侵占土地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上河湾村委会的证明材料,证明将土地分给上诉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供的遗嘱因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土地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承包合同,或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足够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娟的诉讼请求。诉讼费90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东陵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一房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认定被上诉人立即退还上诉人母亲刘某珍口粮田0.7亩,村委会已将刘某珍的地分割到上诉人名下,且刘某珍2004年12月12日遗嘱其土地由上诉人耕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诉人可以予以继承。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侵占的0.7亩土地,并赔偿损失2000元。被上诉人辩称主要理由是: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上诉人没有权利向我要刘某珍的土地,国家政策是承包三十年不变,村委会不应把其承包三十年的土地划拨给上诉人,更谈不上抢种,上诉人应赔偿其30000元损失。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土地0.7亩是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有其特殊性,它的特殊性是指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受到集体成员权的影响。就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而言,它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前提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它为集体成员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当承包的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的问题。故上诉人要求按其母刘某珍的遗嘱继承土地0.7亩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诉人可以予以继承的问题。该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是一种财产权利,承包人死亡时其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规范继承。法律所允许的继承范围是指: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而不是指承包经营权本身。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村委会已将本案诉争的0.7亩土地分割到其名下,被上诉人应返还土地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该条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要求的期限,即使承包合同约定的耕地的承包期限达不到三十年,亦应当按照该条规定修改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一款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赵某凤虽未提交与村委会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但赵某凤所在户是1998年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4.9亩(其中含刘某珍土地份额0.7亩),在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收回承包地,即发包方不得以承包户内一人或几人死亡为由收回其承包地。发包方在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期内收回土地,另行分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0.7亩土地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进而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三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由上诉人吴某娟承担。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法院应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限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外出务工农民请求收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农村土地纠纷有很多种情况,由土地的性质、权属等等影响。那么,以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为例: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这些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规范机动地管理。集体机动地,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议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严禁暗箱操作或仗权承包。同等条件下,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切实保证机动地合法、合理、公开发包,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凡是机动地发包合同,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进行依法鉴证。承包的机动地,任何人不得转包、转让他人。机动地承包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前合同约定承包期较长,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保持不变;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承包合同的,按规定的承包期进行调整;按规定应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发包。机动地发包收入计入集体积累。 2、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离田从事其他经营或劳务输出的农民,要支持和鼓励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维护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的收益。要坚持按程序进行流转。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方和受让方要签订流转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要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它方式流转的,要报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3、妥善处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土地延包后,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发包的,要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发包方收回农户承包地抵顶所欠承包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依法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全户农转非和全户户籍迁出,已收回的承包地不再退回;未收回的,除迁入设区的城市外,应保留其承包地,由其继续承包。 4、是妥善处理“户在人不在”农户的土地承包。土地延包时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凡是愿意继续承包的,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支持、鼓励其依法流转;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办理相关手续,退还给集体。土地延包时,未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要求承包的,原则上应同意其承包土地。承包地可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在人不在”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要承包地协议的,从其约定。 5、妥善处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土地延包前结婚的妇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迁入的,由迁入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的,从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未迁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或分给后收回的,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由于地域间土地延包实施时间不一而导致婚嫁妇女无地的,原则上由户籍迁入地解决承包地;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因负有赡养义务,男到女家生产生活的,在土地承包上与婚出婚入妇女同等对待。 6、妥善处理征收征用或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及时足额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未足额到位的,要尽快兑现到位。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从集体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给予解决。乡、村办企业占用农户承包地,应给予适当补偿;无力补偿的,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7、认真落实农户承包地退耕还林(草)补助政策。 8、妥善处理弃耕撂荒承包地问题。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对弃耕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耕种,不得撂荒。承包农户连续两年弃耕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9、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要本着依法办事、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户在国有林业企业施业区内耕种的土地,要区别情况处理。凡不适宜耕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适宜耕种,并已纳入计税面积、签订30年土地延包合同的,由农户继续承包经营,不得收取土地承包费或土地使用费。 10、进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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