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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教育局办理合法的手续。...
开除学籍仅仅是一种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目前只是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学生在学校内进行申诉,不服学校的申诉处理决定,再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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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讲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开除学籍本身就是学校的越权行为,违背教育法。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对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规定。从根据公民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的一般法理,受教育权作为基本人权,是不可以随意进行剥夺或者限制的,除非权利人继续享有该权利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将损害他人合法权利而他人之合法权利又比原告之受教育权更重要。法律设定的权利,只有法律才可以取消或剥夺。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学校可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由此可以看出,学校单方面做出开除学籍决定有违法律规定。但尽管如此,从情理上来说,学生在接受法律保护的同时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要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但这方面并不能成为学校开除学生的正当理由,无论学生怎样从法律上说校方没有开除学生的权利。
高等院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属性,学生对此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高等院校的处分决定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同时应体现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校规范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存在明显不当的,应当予以撤销。高等院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具有可诉性,高等院校开除学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高等学校应以培育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依法治校,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对学生的管理应坚持加强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正确恰当的适用法律,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不遵循法定程序作出的处分决定违法。
我是一个自费高中生,在前不久我得到我们学校的一个口头通知,是叫我以后不要去学校上学,虽然没有书面通知,但是这么一句话可以让我的理想破灭。学校开除我的理由竟然是因为我的学习差,影响学校的升学率。我知道我的学习成绩差,但是我已经很努力的在学习!学习差能是开除学生的理由吗?我没有违反过学校的校纪校规,也没有违反学校处分学生白纸黑字明确规定的任何条文,但成绩差,不礼貌(见了老师不叫)竟成了我被学校开除的理由!我还是一个求学的学子,当然对学习有向往,但老师竟叫我去社会上找一份零工工作,说我不是读书的那块料!我不知道学习差是不是学开除的理由,我应该怎么做?答复:《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害和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教育权利。如果您还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开除是对违反校规的学生最严厉的处分,学习成绩差往往不是学生的主观过错造成的,不是违规的行为。因此,学校以学习成绩差作为开除你理由,是没有依据的,而且也违背素质教育的要求。但需要说明的是,高中教育,特别是高中职业教育不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范围,学校有一定的办学自主权,特别是民办(私立)和民办公助的学校的自主权更大。因此,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以规定该校招生录取具体的条件。对于学习成绩差,根本无法继续学习或者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学校可以要求其重读或者劝其退学。对学校开除的决定,你可以选择以下途径寻求法律保护:一是行政救济程序,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主要指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在逾期(一般为60日)不予处理的,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均可以该有关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民事诉讼程序,学校录取你,你根据学校的要求缴费上学,这实际上你与学校就学校教育问题达成了协议。学校的开除处分,实际是单方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你可以以学校违约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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