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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房产证上的署名只有甲方一人的名字,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同等的处分权。如署名人将房子卖掉,但作为买方的第三人若不知情,买卖合同应...
1、已加名,房屋为夫妻共有,一人一半。 2、乙方去世,归乙方的一半由甲方、乙方子女,如甲乙结婚时,甲方子女尚未成年且与甲方共同生活的,甲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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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把儿女的名字都加上的话,这个房子的所有权人就是您家四口人的共同财产,那么在转让这个房屋所有权的时候,就需要所有的产权人共同签字同意才可以转让的。您的儿子23岁了,没有什么问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代表个人完成产权过户手续的意思表达,产生法律效力,只是您的女儿才7岁,往房产证上面加名字的时候没有什么问题,未成年人可以接受无偿赠与的纯受益行为,不过,在转让这个房屋的时候,您的女儿的利益可能就会被涉嫌受到侵害,如果没有证据说明是有利于女儿的利益才进行转让的情况下,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时候恐怕会受到影响,难以顺利完成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其他的,倒是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
我们兄弟姐妹六人,父亲1988年根据老干部的政策,从工作单位在某县城统一购置的土地中,优惠购置大约两分地。然后盖了一栋房子,盖房所需的钱款大部分有父母出,我们兄弟五人少量资助,由老三统筹组织盖房。当时老大和老二已经结婚,并各育有一子。1990年房子盖好后,父母决定将来由老三赡养自己。于是房产证所有人登记为老三,当时老三尚未结婚。房产证存根上显示受益人为父母和老二的儿子(因为当时老二离婚,其子随我们父母生活)。1991年老三结婚,1992年育有一女,1993年父亲因病去世,1994年老三意外身故。1995年老三媳妇改嫁,并将其所育一女带走。现在我们母亲偏瘫在床,老二的儿子已经22岁,老三所遗女儿已经14岁。我们兄弟姐妹五人共同赡养母亲,为防止以后财产纠纷,我们想将房产证所有人改为我们的母亲,从法律角度看,是否可行?其手续应该怎么办?我们这样要求是不是合法?给百忙中的您添麻烦了!答:我认为应该填写共有人,首先析产划出兄弟五人少量资助的资产,为其个人的数额,然后扣除母亲的一半,剩余的部分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六兄弟姐妹平均分配数额(其中老三的份额由女儿代为继承),按照这个分配方案的数额填写房照共有人。我认为这样填写符合法律规定。
在法庭上已签署的拆迁协议可以作为证据,确认您和孩子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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