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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单位或者自然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涉嫌下列严重情节之一的,就认定构成倒卖文物罪: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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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但认定工伤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工伤的认定不追究员工本人主观有无过错,因此一般的工伤事故即使是员工故意违反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行为规范造成,只要不是自杀或自残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伤的认定首先适用无过错原则,再排除员工因自杀、自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等法定情况。根据这一原则,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辆事故不区分员工本人责任的大小,一律认定为工伤,即使本人全责也是工伤。只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伤亡,才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时,遵循的原则为:按需认定原则、被动认需原则、个案认定原则、事实认定原则、严格管辖原则和主动审查原则。考虑的因素为:商标的知名程度、商标宣传的覆盖范围、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因素。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此处,须注意两点: 其一,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所谓倒卖文物,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倒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具体表现有二: (1)无权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或者销售文物; (2)经国家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其二,倒卖的对象限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允许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非法经营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与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倒卖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2、倒卖文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珍贵文物的;倒卖文物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倒卖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难以返回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3、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既可以是无文物经营权的,也可以是有文物经营权的。主观方面须具有牟利的目的。至于行为人实际上牟利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在我国的内海、领海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属于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5、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属于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法条竞合,一般应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一赠送珍贵文物罪,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6、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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