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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当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一方超过3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审查会。审查会由行政复议机构主持,相关机构应当派人参加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评议意见。当事人参加审查会应当出示证件,可以陈述、质证和申辩。审查会可以制作审查笔录和评议笔录,审查笔录应当交参加审查会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评议笔录应当交评议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并作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但在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时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提出的申辩理由或者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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