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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担保是可以的。 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进行担保这就是所谓的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多个抵押...
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担保是可以的。 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进行担保这就是所谓的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多个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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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价值,法律允许在财产抵押后,对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例如,抵押物价值100万元,第一次向银行抵押贷款40万元,抵押物还有60万元价值余额,还可以将该抵押物再次向银行作抵押,在60万元的额度内贷款。但是,不能在抵押物的同一价值内重复作抵押贷款,例如,抵押物的价值为100万元,已经以其抵押贷款了100万元,该抵押物已没有余额部分可供抵押,但抵押人又将其用于抵押担保。当然,作为下家的债权人在接受该财产作抵押时,会考虑该财产的剩余价值能否担保其债权的实现。以上例为例,在抵押物还有60万元剩余价值的情况下,银行还要考虑该财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也不会按60万元的价值足额贷款。
多个抵押物可以担保一个债权。这叫共同抵押。在这种情况下,当债权人因任何抵押权被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就会因为目的而被消灭。
1、由于抵押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特性,因此本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根据这一规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以抵押权为其他债权设定担保,应当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进行。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让;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 2、这里所讲的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抵押权人也不得单独将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而自己保留债权,抵押权只有在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时才有意义。 3、由于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抵押权应当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因此本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这一规定,本条还有一项但书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本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当事人另有约定”,既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分转让时;也可以是第三人专为特定的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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