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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期间不可以交男朋友,因为还是婚姻关系,还有对对方忠诚的义务,不然就是属于婚姻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民法典》(2...
法律对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是没有限制的,男方在女方孕期是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当然,如果存在特定情况、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限。孩子是指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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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二个方面来谈:一、如果你朋友不同意离婚,男方即使起诉离婚,法院也未必会判决离婚。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谈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都无实际意义;二、如果你朋友同意离婚,但觉得给30万元补偿给男方太多了,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诉讼解决,由法院判决。特别要说明的,双方之间关于男方不抚养孩子的约定,对孩子没有约束力,孩子仍然可起诉索要抚养费。
不需要离婚。你们本来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你们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满意请采纳为答案并评价您的评价,是我提供专业服务的动力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看来,在女方怀孕期间,也就是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这段时间内,男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情况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诉讼:(一)女方在分娩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二)中止妊娠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虽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但是只要上述期限界满后,男方仍然可以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如果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者是由女方提出的离婚诉讼,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同时,如果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受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这类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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