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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的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3)法规、...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计生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三、(1)经营场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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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材料准备齐全以后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以后就可以领取个体户工商营业。《》第七条依法设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材料。下面,关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原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体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税务服务规范》,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携带材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1份(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当提供2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3)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法律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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