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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自受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90日。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将下列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受案登记表;(二)案件调查报告;(三)证据材料;(四)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五)罚款复印件;(六)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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