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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相对集中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渣土处置场,规范处置行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减少二次扬尘。实行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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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15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港口码头、建设工地和钢铁、火电、建材等企业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物料装卸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建设工地、物料堆放场所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和物料堆放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出口处道路,路面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印迹,鼓励出入口实行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
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设备;(三)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安全和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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