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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担保债权清收的优先顺序

2025-01-13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需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不过,根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担保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而如果担保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则其债权也作为普通债权。 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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