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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设办公室、起诉一处、起诉二处、起诉三处、起诉四处、起诉五处、抗诉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违法,侵犯公共利益或者有侵害危险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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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如下:1。《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2、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的海事法院管辖。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3、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允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4、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提起诉讼。5、当事人可以和解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公布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公告期不得少于30天。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审理案件,依法作出判决。6、公益诉讼案件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后申请撤销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7、公益诉讼案件裁判具有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被告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判决结果。
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为: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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