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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任何人或事的发展都不可能一帆风顺,往往有起有落,有胜有衰。对于公司来说,也是如此。当公司发展不顺利时,就会欠下大量债务。为了防止自己...
被告公司注销的处理办法是,如果原被告在诉讼中有达成调解协议或有生效判决的,按上述文书的规定处理;如果未达成任何协议,即注销的,原告可以起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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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任何人或事的发展都不可能一帆风顺,往往有起有落,有胜有衰。对于公司来说,也是如此。当公司发展不顺利时,就会欠下大量债务。为了防止自己损失过大,一些公司经理往往选择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一方公司注销登记的,应当区分注销公司时依法清算和未清算。当事人起诉后,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的,诉讼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当事人可以按照公司的清算程序实现自己的权利。法律不允许通过解散公司或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这是理所当然的。从常识上考虑,法律上不允许债务存在这么大的漏洞。被告恶意解散公司逃避债务时,建议咨询律师帮忙处理。
起诉后,公司注销,以企业法人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注销前,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注销的,以企业法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1、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 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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