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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缺陷汽车产品产生的原因;(2)召回计划的实施的详细情况,包括召回的具体技术措施和方法;(3)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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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补救如下: 1、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停止销售,进行警示和召回,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补救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应对该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该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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