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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原告拒不出庭的证人证词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2-03-01
未经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证词同样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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